出版者的举证责任及合理注意义务
一、出版者的举证责任及合理注意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出版者的举证责任及合理注意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1)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容责任。
(5)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著作权》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二、出版者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出版者的举证责任及合理注意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1)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5)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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