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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法庭证据的取得有什么途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诉讼过程中法庭证据的取得有哪些途径

诉讼过程中,法庭证据的取得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提供、当事人提供,法院自行调取证据和代理人提供等途径。

1、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

对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情形,行政诉讼法虽有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具体范围,《行政证据规定》就此范围作出了解释。根据《行政证据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限于两种情形:一是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2、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

(1)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与被告行政机关虽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就实际地位而言,仍处于相对弱的地位,其举证能力较弱,因此需要人民法院给予更多的帮助。

(2)调取证据申请及其处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二、诉讼过程中哪些新证据可以被法庭采纳

“新证据”问题既是民事诉讼立法中的难点问题,也是法院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如何准确界定“新证据”的科学内涵,使“新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有效的适用,是当前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中国待解决的问题。

《证据规定》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 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批准,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 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证据规定》

第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庭证据的取得方式包括当事人提供、法院依职权调取和法院依申请调取这几类获得途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是欢迎读者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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