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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已抵押房屋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已抵押房屋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律师释法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和《消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践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第8条、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由此五种情况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解释》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适用条件和结果上都与《消法》第49条的规定有所不同,这样既注意到依法有效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又考虑到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小编搜集整理到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开发商公司出售以抵押的房屋是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如果您对此依旧感到困惑,或者您还有什么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您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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