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债权一律不得转让吗
一、抵押债权是不是一律不得转让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的判决都认可最高额抵押债权一律不得转让,凡转让最高额抵押债权的,均属无效。确实,按照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一般抵押债权可以转让而最高额抵押债权不得转让的根本原因在于最高额抵押具有不特定性。一般抵押往往是在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后,为该特定债权设定的担保,也就是说,被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因此,法律允许一般抵押担保合同中的债权转让;而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一系列债权而设定,这些债权有可能成立,也有可能永远成立不了,并且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即便成立,也处于不停的增减变动之中,具有很明显的不确定性,由此导致被担保的债权本身也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当然不应该允许其转让。
只有在被担保的债权本身确定时,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才能转化为一个内容具体的债权,才存在转让的可能。此外,虽然最高额抵押具有不同于普通抵押的相对独立性(在最高额抵押决算期届满前,最高额抵押具有独立性),但一旦决算期届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就得以确定,最高额抵押也就变为从属于一个特定债权的担保物权,与普通的抵押相同,具有明显的从属性。
因此,最高额抵押债权能否转让,关键看债权转让时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是否经过决算而得以确定。一经决算确定,最高额抵押债权就转变为普通抵押债权,只要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当然也可以依法转让该债权。有必要说明,即便最高额抵押债权在确定之前被转让,我们也不能直接依据《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而认定这种转让无效。因为《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禁止将一个最高额抵押分解为若干个可以随部分债权转移而转移的普通抵押,这也意味着,未经确定的最高额抵押债权被转让后,该被转让的债权不再具有原来的抵押担保权,而成为普通债权。
二、转让债权应注意什么
债权转让要注意以下事项:
1、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及抚恤金、抚养费、赔偿金等债权不得转让外,其他债权都可以转让。
2、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转让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转让。特别是冲抵债务的债权转让更需要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受让方(转让方的债权人)应向转让方了解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涉及货款转让中的货物质量、售后服务及发票等),以及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抵押、担保,并查看相关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否有影响相关从权利转让的特别约定,并根据情况要求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重新保证。
3、债权转让通知。
不论是否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并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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