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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内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铁路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加强铁路单位之间内部纠纷的调解工作,公正、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铁路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各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调解。

第三条铁道部政策法规司为铁道部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机构,各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是本单位的内部经济纠纷调解机构。

第四条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调解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六条调解实行一次终局制。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终结调解决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七条铁路单位之间发生经济纠纷,由双方共同的上级主管机关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铁路单位所属的分支机构之间的纠纷,一律由本单位调解机构调解解决。

第八条铁路单位之间发生经济纠纷,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应当向调解机构提交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申请书(格式一)。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三)有明确的事实根据;(四)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

第九条调解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调解时间、地点、调解组组成人员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调解组调解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出相关证据。如果纠纷涉及路外第三人利益的,则应当终结调解程序,并制作调解终结通知书(格式二),告知当事人依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一条调解由调解组组长主持。调解组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查验有关证据,做好调解笔录,并积极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构存档一份。

第十二条调解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终结。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期限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结调解,由当事人依诉讼程序或者仲裁解决。终结案件应当制作终结调解通知书。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收到调解协议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协议书中的义务。

第十四条调解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调解案件的全部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归档。

第十六条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制定全路内部经济纠纷案件调解规则、监督检查调解案件、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18条条文就是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内容了。这些内容对铁路内部的经济纠纷起到了很好的调解作用,使得纠纷在内部得到控制和解决。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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