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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调解的三种结果是指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离婚案件经法院调解后,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结果:

1、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原告撤回离婚诉讼。

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不需要发给调解书,但要将调解的笔录存档。

2、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方离婚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

人民法院应按照协议离婚的内容制作调解协议书,发给双方收执。

离婚调解书送达后,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婚姻关系合法解除的依据。

3、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这种情况既可能是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可能是当事人虽然就离婚问题取得一致意见,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未能达成协议。

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及其他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

离婚案件的调解启动后,选择调解方法是法官进行调解工作的重要步骤,选择正确的调解方法对调解效果则有重要的影响。调解工作方法多种多样,要达到和平处理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确不能生搬硬套,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症下药。一般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做好“三方面思想工作”。三方面思想工作指的是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当事人父母及亲友的疏导劝解工作、对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思想工作。

(二)摸清当事人的诉讼心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心理决定调解效果的重要因素,不仅对双方方当事人的心理,而且对当事人代理人的心理都要摸准,才能有的放矢。从实践中来看,当事人一般会有以下几种心理:一是疑惑心理;二是自私心理;三是盲目心理,盲目地将是非判断的希望寄托于律师、寄托于法官。;四是抗拒心理;五是绝望心理。

(三)创造轻松的调解环境。

(四)学会倾听,适时细致分析,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倾听过程中,要适时以真挚的态度帮助当事人分析纠纷,理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的言行举止有哪些不当之处,调整好心态。防止当事人将宣泄演变成无休止的控诉。倾听中法官细致入微的讲解和分析常常能够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并收到良好效果。

(五)抓住矛盾关键,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借助他人促成调解。在离婚案件调解过程中,确定在双方心目中都具有较高威望或者对双方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人物,如村支书、长辈等,借其力,促成案件的调解,以解决纷争。如果当事人有代理人,还要充分发挥代理人的作用。因为代理关系是基于信任产生的,而代理人往往是律师或其他具有相对较高知识水平的亲戚朋友,相对较为冷静和懂法,所以可以先做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再由代理人代为疏通当事人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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