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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机制的性质是如何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背景和意义

随着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深入推进,对外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外商事案件也不断增多,上海法院涉外商事案件收案从2002年481件上升到2009年的1181件。涉外商事纠纷一般具有涉案标的大、案情较为复杂、矛盾较为尖锐的特点,其审判效果则是全局性的,既有国内影响,也有国际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水平和矛盾化解水平代表着我国的司法和法治形象。为此,上海高院于2009年12月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分会签署了《关于规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委托调解的会议纪要》,构建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诉讼与商事机构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模式。该《纪要》的签订属全国首创,标志着上海法院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推进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事调解中心”是以采用调解为主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独立、公正地处理各类国内、涉外及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常设争议解决机构,是附设在中国贸促会内部的非赢利性中立组织。我院和贸促会上海分会之间长期以来具有传统的仲裁协助和监督关系,在新形势下建立司法和贸促会之间的调解对接机制,形成司法与专业调解互相配合、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既可充分发挥贸促会上海分会在裁决涉外商事纠纷中丰富的专业经验、人才优势,也可充分发挥贸促会上海分会与工商界的彼此认同优势,有助于为当事人提供低廉、高效、优质的争议解决方式。

主要内容

我院按照上述《会议纪要》精神,为及时、妥善地解决涉外经济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充分发挥商事调解机构的专业作用,保障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调解与诉讼调解、商事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已先后委托贸促会上海分会商事调解中心调解5起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涉外案件,另采用邀请调解方式调解1起涉外案件,目前已有4起案件成功调解,涉外商事委托调解机制已产生先发效应。

在这调解成功的4起案件中,原告**海外有限公司(注册地英属维尔京群岛)与被告上海华星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刘*轩、**玲公司纠纷案系全国法院首例法院委托国际仲裁机构成功调解的涉外商事案件。原告与被告**公司于2001年7月合资成立**奥多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后因**公司派出的原总经理刘*轩与行政部经理凌*玲拒不与**迪公司新任总经理王某办理**迪公司印章、证照的交接手续,原告故起诉要求上述三被告向王某交付**迪公司全部印章、证照。在贸促会调解中心的精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终止合资合同,并成立清算组对**迪公司进行依法清算。双方在调解中心的主持下签订和解协议,之后原告向我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该案的顺利调解避免了可能引发的进一步公司清算诉讼,对于这样的和解结果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另外,原告香港大新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大新银行有限公司诉**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两起融资租赁纠纷案则系在诉前委托贸促会调解并调解成功的涉外商事案件,这两起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我院涉外商事案件委托调解机制的主要内容为:一方当事人为外籍及港澳台个人或法人、组织的纠纷,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合同纠纷等七类商事纠纷被纳入委托调解范围。我院在审查后,决定委托调解的,在收到起诉状之后、正式立案前,采用委派方式交予贸促会上海分会商事调解中心调解;也可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或开庭审理以后,委托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可以在法院的法庭进行,也可以在商事调解中心办公场所进行。经商事调解机构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选择向我院撤诉或申请我院出具调解书;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我院则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并根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与否,指导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及时进行审理判决。为了鼓励这种委托调解方式,我院根据《会议纪要》精神,经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结案的,或当事人向我院撤回起诉的,我院将按规定减免案件受理费。

2.涉侨投资纠纷商事审判与行政协调合作机制——诉调对接新发展

为进一步维护在沪侨商投资合法权益,拓展侨资企业纠纷矛盾化解新机制,为侨商投资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服务上海“调结构、转方式”的转型发展,我院按照上海高院与上海市政府侨务办公室不久前达成的《加强上海侨商合法投资权益保护,建立商事审判和行政协调合作机制的座谈会纪要》,率先尝试将涉侨经济案件委托上海侨办进行调解,努力使司法与行政形成合力,拓展侨务部门维护侨资企业合法权益工作方式,推进涉侨经济纠纷的矛盾化解。这也表明我院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取得新发展。

根据纪要精神,我院专门对商事案件的委托调解和协调机制予以明确,对于我院受理的涉侨经济案件,特别是双方均为侨资企业或者在侨界影响较大的案件,可由高院委托市侨办介入调解,合力化解纠纷矛盾。对经市政府侨办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也可以将协议提交我院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进入法院审判程序的涉侨经济纠纷案件,市侨办对所接到的投诉或协调申请,亦可向高院提出协调要求。此外,我院还与市政府侨办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就相关涉侨经济纠纷案件和侨商权益保护情况相互进行通报、协调、统一做法。

3.商事案件专业审判分类化解机制——诉调对接新思路

近年来,我院商事审判庭对受理的各类经济案件及矛盾纠纷特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发现案件专业化、关联性程度日益增强,法院和法官面临的专业化审判压力日趋加大。在此环境下,为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我院尝试打造以专业化审判为平台的纠纷分类化解机制。以分设普通商事审判庭和金融案件审判庭并设立内部专业化合议庭为平台,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的联系,取得了较好效果。例如,我院民四庭设立公司法纠纷专项合议庭,负责审理和化解涉公司矛盾纠纷;设立涉外商事案件专项合议庭,针对涉外案件的特点,加强与仲裁、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尝试委托调解、协助调解新模式,并特别注意发挥具有相关特长的人民陪审员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设立破产与清算案件专项合议庭,加强与清算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交流与协助,如涉及国有企业的破产清算,利用与市国资委建立的风险防范机制,形成调解合力,尽最大努力化解纠纷。

健全诉讼与非诉相互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讼程序与行业组织调解、行政机关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配合,推动诉调对接工作不断发展,是我院今后相当长时期内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的工作内容。在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取得有益探索和初步成效的基础上,下一步,我们将一方面继续加强与贸促会上海分会等行业组织的合作,将已经创立的委托调解工作机制继续加以完善;另一方面继续深入探索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社会力量的合作机制,进一步拓宽行业组织调解范围,延伸调解阶段,更多地促进商事纠纷的依法和谐解决,更好地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涉外商事是在涉外事件中最容易发生的一件事,因为自己的商业可能从国外引进物资,所以很容易发生意外,出现涉外事故,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涉外上市纠纷调解机制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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