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办公用房除保密情形外审批情况应公开
1、技术业务用房中不设办公用房
该条例8月18日在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条例》制定是为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其中,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条例》所称建设,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所称楼堂馆所,指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对于办公用房,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发改委要会同住建部、财政部制定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条例明确不得建设。
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楼堂馆所,也适用《条例》。
2、建办公用房不得接受赞助捐赠
《条例》对项目的审批和资金来源都作出明确规定。
从项目审批看,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用报送初步设计,可以合并报送审批。如果办公用房出现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和其他不得批准等情形时,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未批准的项目不能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
从建设资金看,《条例》明确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向单位、个人摊派,不得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不得有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3、除保密情形外审批情况应公开
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机关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监督检查情况都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
如机关、团体违反《条例》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可被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改正,所涉楼堂馆所可被收缴、拍卖或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越权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审批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依法处分。未按规定保存文件资料,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依法处分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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