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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中成药名禁用宝灵精,被普遍接受者除外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中成药名禁用宝灵精,被普遍接受者除外

对于已上市中成药,食药监总局明确了必须更名的三种情形,即:明显夸大疗效,误导医生和患者的。

名称不正确、不科学,有低俗用语和迷信色彩的。

处方相同而药品名称不同,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而处方不同的。

食药监总局在文件中还指出,对于药品名称有地名、人名、姓氏,药品名称中有宝精灵等,但品种有一定的使用历史,已经形成品牌,公众普遍接受的,可不更名。

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各种中成药制剂也不予更名。

此前,食药监总局已就《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食安办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泉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药品名称是药品标准的一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有些中成药名称存在着夸大和暗示疗效、误导消费者的问题

该《指导原则》针对性地提出了科学简明避免重名必要合理、避免暗示夸大疗效、体现传统文化特色等四个原则,要求中药新药命名避免使用生涩用语,封建迷信或低俗不雅用语。

《指导原则》同时提到,中成药一般不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命名,也不应采用宝灵精等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溢美之词。

意见稿不仅适用于新药命名,也适用于对已有中成药不规范命名的规范。

《指导原则》公布后,经典中成药的命名问题一度引发热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化注册司有关负责人在2017年3月23日就此回应称,该规定不涉及承载中医药传统文化的药品名称,如**白药、同*堂等来自经典古方的药品不在改名之列。

此次食药监总局文件的发布,延续上述回应的思路。

此后,国家药典委员将组织专家提出需更名的已上市中成药名单。

根据文件规定,新的通用名称批准后,将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采取新名称后括注老名称的方式,让患者和医生逐步适应。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对于中成名药用名的相关知识的分享,对于一些药品是有一定的命名的,但是有些药名是有一定的产权的,那么对于药的产权也是受国家的规定的,如果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找律师欢迎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相关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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