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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独立于其担保的债权的一种权利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抵押权是独立于其担保的债权的一种权利吗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物权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抵押权不能独立于其担保的债权,抵押权对主债权具有从属性。

1、效力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的成立和生效是抵押权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随之消灭。由于抵押权所担保的实际上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因此抵押权实际上是依附于债权请求权能之上的权利。但如果诉讼时效经过后,主债权中的请求权能即已经消灭,抵押权无所依附。因此,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具有从属性质的抵押权同时取得抗辩权。

2、移转上的从属性。

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抵押权随同债权转让。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

3、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抵押权消灭。若主债权部分消灭的,抵押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相关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法》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同样具有从属性,抵押权属于主债权。抵押权随着主债权的成立而成立,随着主债权的消灭;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抵押权同时取得抗辩权;主债权债务移转的,抵押权随之移转。故,抵押权不能独立于担保的主债权而存在。如果对此还有疑问,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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