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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拟规定: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两部门拟规定:医药代表不能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布《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不得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意见稿提出,医药代表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不得夸大或误导疗效,不得隐匿药品不良反应。

根据意见稿,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身份证号等信息需在登记备案平台备案。药品生产企业是登记备案主体,应当对其聘用或授权的医药代表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平台由食药监总局指定。

据了解,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进口药品总代理商可以代理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药品销售人员不属于医药代表。

如何判定医药代表行贿

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将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一个送一个收,这就构成行贿和受贿。

所以,判断医药代表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主要考察的是:

1、是否谋求药品销售;

2、是否给予医务人员财物;

3、给予的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达到目前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一万元以上。

谋求药品销售本来无可非议,但以行贿手段促销,其实质是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由于医院领导和科室主任具有医院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双重身份,若作为公立医院的管理者,在设备或其他大宗采购的决策时收受了医药代表的财物,则双方都将面临更严重的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两部门拟规定:医药代表不能承担药品销售任务,该规定目前还处于草拟的阶段,如真正立法实施了才能够发挥到实际限制的效果和作用。对于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而带来的法律影响问题,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找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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