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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征求意见,未来虚拟运营商试点具备正式商用条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工信部征求意见,未来虚拟运营商试点具备正式商用条件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也叫虚拟运营商,是从拥有移动通信网络的基础电信运营商处购买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用户的电信服务。市场上的170、171号段就是虚拟运营商号码。

4年时间过去了,虚拟运营商终于迎来“名正言顺”的时刻。

2013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启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工信部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优化政策,前期积极协调解决互联互通、码号资源、批发价格等转售企业的发展问题,后期规范治理实名制落实不到位、通讯信息诈骗和垃圾短信严重等突出问题,经过转售企业、基础电信企业、行业组织以及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充分磨合,行业逐渐进入健康发展轨道。

截至2017年底,参加试点的42家民营企业在29个省近200个本地网范围内开展试点,移动转售业务用户总数突破6000万户,占全国移动用户总数的比重超过4%,直接吸引民间投资超过32亿元,间接经济贡献超过128亿元,带动上下游新增就业岗位近6万个。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达到预期目标,试点任务已经完成,具备正式商用条件。

商业信用的形式

商业信用的形式主要有:赊购商品,预收货款和商业汇票。商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它具有很大的外在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它影响着其它信用的发展。

从历史的维度而言,中国传统的信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观念,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为自给自足的以身份为基础的熟人社会的私人信用,一个部分为相互依赖的契约社会的商业信用。私人信用由于儒家建立起一套制度化的法律和实践系统,通过传播逐渐深入到习俗之中,通过权力、真理和制度之间相互配合使得中国人接受了这一观念。而商业信用由于缺乏社会的现实基础,没有相应的理论证明其合理性,没有制度的支持缺乏合法性,它处于自然的失范状态。这种契约社会培植出来的以平等互利为基础的、以诚实信用为标志的商业道德在身份社会缺乏存在的社会基础。

从本质上而言,商业信用是基于主观上的诚实和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而产生的商业信赖和好评。所谓主观上的诚实,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交易双方在主观心理上诚实善意,除了公平交易之理念外,没有其它欺诈意图和目的;所谓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是指商业主体应当对自己在交易中向对方作出的有效的意思表示负责,应当使之实际兑现。可以说,商业信用是主客观的统一,是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一致性的体现。

工信部征求意见,未来虚拟运营商试点具备正式商用条件,未来虚拟运营商的管理是否跟其他的商家一样,需要遵循什么规定等还需要看具体的政策。要是你对虚拟运营商试点具备正式商用条件内容不清楚,不妨在线咨询一下在线律师咨询网在线律师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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