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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后四年未供应天然气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之前的规定:

交费后四年未供应天然气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交费后四年未供应天然气

原告××称,被告某天然气公司于2009年收取自己天然气初装费2600元左右,自己持用气卡按需购气并使用。2010年9月19日被告在未给自己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无故停止供气,长达四年之久。因被告无故停止供气,导致自己家庭无法正常生活,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自己多次需求解决供气问题,但被告置之不理,迫于无奈自己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继续给原告供用天然气及热力;2、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①、四年零三个月未供天然气,家中人口8人,每人每天5元的燃气费,截止诉讼时已停止供气1511天,共计产生损失60440元;②、家中因长期停止供气炉头、灶具长期无法正常使用已锈蚀损坏,损坏5000元;③、经多次联系供气,多方协调,终无果,误工、交通费6-7次/年,每次产生400元,停气长达四年之久,共计9600元;④、以上损失共计75040元,请依法判令赔偿全部损失。2014年12月28日被告已将原告天然气管道接通,同月30日给原告继续进行供气。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在给被告缴纳天然气初装费后,应依法享有天然气的使用权。被告停止为原告供气后,给原告生活造成了一定的不便,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继续供用天然气及热力,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将原告天然气接通,被告已实际履行。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共计75040元,被告的停气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考虑到原告的损失实际存在,本院酌情给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与某天然气公司的供气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供气人某天然气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供气。现供气人某天然气公司在收取费用后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供气服务,给××的生活造成了不便,属于违约行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有权主张某天然气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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