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规的限制有哪些,双规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一、对两规的限制有哪些
1998年6月到2001年9月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相继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两规、两指措施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两规、两指措施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这种手段与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与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任务以及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政治地位不相符;
二是这种手段的缺乏强制力与被调查对象已严重违法乱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不相符。世间任一事物,外延的扩大,必然是内涵的缩小,这些年来,为应对反腐败斗争之急,纪检监察机关在增加两规、两指调查手段的同时,办案职能凸现了,监督职能却明显缩小了。
二、双规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双规的一般程序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在经纪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双规。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如直属部门一把手,政府组成局一把手的双规必须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级。。党委的组成人员必须报请上级纪检部门,并移送上级纪检部门管辖。中央委员必须报请中央同意。目前有些地方的纪检部门就双规的报批程序还作了更为严格的调整,比如湖南就已经把双规的审批权收到了市一级纪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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