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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列第三人上禁止性的规定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二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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