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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主体错误怎么处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原告王某从被告江西某某实业发展公司处购买商品房门面一套,购房款共计280000元,原告王某已经支付购房款项220000元。同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2010年至2014年为期五年,店面租金每年为20000元,前三年租金抵扣原告未付清的购房款,第四年和第五年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由被告每半年一次性支付半年租金10000元,2013年被告如期支付租金,而2014年一年租金被告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不予支付,故原告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江西某某实业发展公司归还一年租金20000元。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江西某某实业发展公司于2013年已经注销,企业名称变更为江西某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被告是否可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如何处理此类情况?

【法律解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当然,原告可以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允许原告变更被告,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笔者认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变更被告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主体的彻底变化,意味着案件由一个诉讼更改为另一个诉讼,故不应允许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应当另行起诉。

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起诉,如果一律驳回起诉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法院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法院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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