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律师执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
律师执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执业律师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其他非诉讼业务过程中,由于律师的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而致委托人(或当事人)遭受损失,应当由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对之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1]。
二、律师执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一)律师执业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
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建立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因律师违法执业或者过错而受损失,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索赔权利,其成为“赔偿请求权人”,并无争议。
此外,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接受律师无偿法律服务的受援人,因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可以作为律师执业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
(二)律师执业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
我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可见,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律师违法执业或者有过错;当事人受有损失;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者过错和当事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请求赔偿损失。
三、律师执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执业律师自身存在违法执业或存在过错、过失
律师正常执业,即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在执业过程中既没有违法行为也没有故意或过失,已充分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不可抗力或因当事人的原因,即使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也不能构成律师执业民事赔偿责任[2]。该如何界定律师在执业行为中有无过错?“最一般地说,这种责任要求一名律师在执行业务中符合职业道德”,即以一名普通律师在当时当地条件下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应具备的执业水准作为标准[3]。
(二)有客观存在的损失事实
律师执业中的过错本身并不构成赔偿的理由,纵然律师存在违法执业或过错行为,但没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事实,也不能构成律师执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错行为造成了对当事人的损害。损失事实主要是指委托人在财产方面的损失,既可表现为现有财产的减损,也可表现为将要取得财产或利益的丧失[4]。例如,由于律师的过失,致使当事人理应胜诉的案件被判败诉,理应获得的财产权益未能被判获得或全部获得。当事人在要求赔偿时,要充分举证,证明律师执业过错致其遭受损失。
(三)律师违法执业或其过错行为与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当事人的损失,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损失是由律师违法执业或由于律师的过错行为与客观损失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当事人的损失是出于自身原因或者其他与律师无关的主观或者客观因素造成,就不能构成律师执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四、建立防范律师执业民事赔偿责任风险机制
(一)建立律师协会与保险公司签订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的制度
借鉴广东律师协会的做法,由律师协会与保险公司签订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保险范围为律师在内地依法为当事人打官司或办理非诉讼业务时,因为疏忽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如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律师在依法向当事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一方面可以打消律师执业时对风险的畏惧,这就使得律师可以放手依照法律的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学识和经验尽可能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各项法律决策。另一方面,这种保险也消除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一种后顾之忧,在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进行赔偿时不再过分担心[5]。
(二)建立律师事务所统一风险赔偿准备金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每年从创收总额中拨付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用以应付事务所可能出现的各种业务和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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