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法定诉讼代理人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一、引起法定诉讼代理人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随着诉讼的进行,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而引起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2)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3)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如被代理的未成年当事人成年或精神病人痊愈;
(4)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了对当事人的亲权或监护权,如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亲权或监护权,随着婚姻或收养关系的解除而归于消灭。
二、什么是法定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三、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法定诉讼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法定诉讼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为防止被代理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人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尽管法定诉讼代理是全权代理,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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