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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转迁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失业保险待遇转迁流程

办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

办事程序:

1、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来函,及时函复,待转入地失业保险金到帐后,填写《外地转入失业人员登记通知单》通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2、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非武汉市户籍失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填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函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待回函后,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手续。失业人员持转迁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手续。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7日

办理单位: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相关知识

失业保险种类

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人员患病就医时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补助,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的门诊费和按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两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为了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一般说来职业介绍的补贴支付给职业介绍机构,由他们为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而职业培训的补贴的支付办法则不同,有些是直接发给失业人员、有些则是失业人员培训后报销,还有的是对培训失业人员的培训机构进行补贴。

综合上面的介绍,失业保险在工作变动后可以进行转移,转移有相应的办理流程。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失业保险待遇转迁流程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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