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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要求行政长官出庭有必要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法律咨询:

行政诉讼要求行政长官出庭是否有必要

律师回答:

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是非常必要的。尽管法律规定可以缺席判决,但行政机关由于身份的不同(代表国家执法)最好不要缺席。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由于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特殊的关系,及法院独立的地位,管理相对人在被处罚以后,往往更愿意到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行政部门出庭参加诉讼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如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问题,无论是业务不精,还是有意违法行政,都会对其今后的行政起到震慑作用(可以讲,出庭应诉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那么你违法行政的执法人员也要相应地承担责任;二是,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经得起法律的推敲,正好向社会宣传一下相关法规,为你今后的行政打下良好的基础和信誉。

但行政诉讼是否要求行政长官(一把局长)亲自出庭应诉,我觉得没有这个必要。一来局长要主抓全局工作,不可能事必躬亲;二来分工不同,行政部门的法制处(室)主要负责复议、应诉,有更多的精力研究专业法规及有关行政问题,遇有行政诉讼案件,可以接受局长委托亲自参加诉讼。就好比当事人参加诉讼,由于对法律专业知识缺乏,他们往往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行政长官委托本部门的法制处(室)人员或具体办案人员参加诉讼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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