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人的条件,单位可以成为刑事案件证人吗
刑事案件证人的条件
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2、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3、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时具备这四条,不论国籍、种族,性别,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担任法官、陪审员、鉴定人、法警、翻译人员、律师,不能同时定为该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便会造成角色冲突,不利于公正原则的实现,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维护,做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冲突,也不能做为证人。
单位可以成为刑事案件证人吗?
关于单位能否成为证人的问题,理论界有三种学说:肯定说、沉默说、否定说,否定说为目前通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虽没有明确说明单位不能作为证人,但从其关于证人证言的几条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单位是不能作为证人的,因为单位不能感知案情,不能被成为质证对象。国外的立法例也根本没有类似的规定。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出庭作证申请书怎么写
其具体内容需要包括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法院的名称,并且需要申请人也就是办理该案件的律师签名和申请时间,在最后应该附上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在这过程中需本着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是代理该案件的律师,需具有律师资格证,在申请人这一项中应标明申请人的姓名,所在律所的名称;
2、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这一项中应简练的阐述申请的请求,不应长篇大论。
3、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中应阐述被告人因何事涉嫌何罪名的案件,说明证人因亲身感知客观事实,可以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将依据的法条列出,最后写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法院的名称
法院的名称中应该是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名称。需注意在法院的名称上一行,在事实和理由的下一行,写上:特此申请;
5、申请人签字
在法院名称的下一行,也就是申请人签字的一行,申请人应亲自签署自己的姓名,同时也需要写上申请人所在的律所名称;
6、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应该写清年、月、日,哪天申请的就写那一天。
7、证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在以上所有的事项写完后,应在下面附上证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保证证人的信息真实、有效。只有一位证人,可以直接写在下方,若证人有多位应在下方列出表格,有好几个证人列出几个表格。
当然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申请书需要符合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即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总体来说该申请书应该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该案件事实的客观情况,该申请书中的证人必须具有证据能力,且该证人的证言必须是在法庭上能够查证属实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同时该申请书中的证人所提供的关于案件事实的言词,必须是亲身感知的事实,不能含有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和推断性的证言。需依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做出符合事实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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