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保护证人的安全
一、怎样保护证人的安全
保障证人的安全,是使证人能解除后顾之忧,充分、客观地提供证据,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如实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的重要条件。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不敢作证或不如实作证,办案人员取证难,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证人的安全得不到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甚至杀害等严重威胁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给证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司法人员办理案件,影响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了保证证人如实地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办案人员顺利地调查取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特别是人身、财产的安全。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中,应当想办法保证证人的安全。如询问证人应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尽量不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的亲属知道。发现证人及其近亲属可能因作证有危险时,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的措施,如及时拘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帮助证人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在侦查阶段,应当为证人及其近亲属作证保守秘密等。对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或其近亲属的,应当根据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罚款、警告等治安处罚。对证人进行“威胁”包括以伤害、杀害、毁坏财产等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还包括以揭露隐私、毁坏名誉或利用证人的困难或弱点进行要挟,阻止证人作证、逼迫证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或证人的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对证人进行“侮辱”包括人身侮辱和人格侮辱。“殴打”就是直接用暴力对证人或证人的近亲属进行人身伤害。“打击报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滥用职权对证人或其近亲属进行迫害以及威胁、侮辱、殴打以外的其他报复的行为,如不让就职就业,不给提职提薪等。保障证人的安全是打击犯罪的需要,是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证人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2、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3、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时具备这四条,不论国籍、种族,性别,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担任法官、陪审员、鉴定人、法警、翻译人员、律师,不能同时定为该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便会造成角色冲突,不利于公正原则的实现,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维护,做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冲突,也不能做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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