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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人要满足哪些条件,刑事诉讼的证人的权利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刑事诉讼的证人要满足哪些条件,刑事诉讼的证人的权利

一、刑事诉讼证人的条件

作证是贫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一切公-民只要了解案情并有作证的能力,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证人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便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

(3)证人是自然人。证人一般应当出庭作证,在法庭上接受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询问、质证。

证人作证是一种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权利,此外,证人还享有查阅询问笔录,要求对笔录中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部分加以补充、改正,要求补偿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受司法机关的保护等诉讼权利。

二、刑事案件证人的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美国学者**华尔兹描述为“特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机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这些关系,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有关系的重大的情报。”

三、刑事案件证人的义务

1、按照出庭的义务。

2、如实作证并回答质询的义务,如实作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其二是不得隐匿事实。

3、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证人证言是证人对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始终是案件的第三者,证人证言永远不等同于当事人的承认。因此,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这有限的效力也要经过法官的认证,达到内心确信,才能成立,证人在作证时,其证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实,即一些猜测,推断或评价性的东西。法官在判断证人证言时,要将证人证言中的假性事实予以抛弃,保证案件的客观情况,才能予以慎重定案。

什么是证人

证人就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不论其性别、职业、社会地位、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态度、健康状况如何,都可充当证人。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②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③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④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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