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如何写举证
一、被告人如何写举证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要担负的举证责任范围有哪些:
1、非法持有性的犯罪。如刑法所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职务经济犯罪中对赃款去向的证明。
3、共同犯罪中,案件的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业已查清,且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认定全案已无问题。在这样的前提下,进一步涉及共同犯罪中的一些内部情况,如谁提出犯罪意图,如何纠集同伙,如何分工、分赃,谁是主犯等,应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否则,均依主犯处断。
4、在刑讯逼供案件中,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由被告人(即被指控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人应就其主张的某些程序法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被告人申请有因回避时,应提出相应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如果被告人没有进行合理的证明,将产生不利的后果:被告人程序法事实上的主张不被采纳。
被告人应对刑事诉讼中有关的实体法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在诉讼中应对其主张的特定的实体法事实承担主观的证明责任,即当被告人依据某种只有他自己知道的事实而提出辩护主张时,他必须证明他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否则,其主张不被承认。
根据实体法,某种行为在特定情形下并非违法,此时被告人如果主张“免除行为违法性”,就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有合法授权、正当理由等;如果被告人主张行为免责,应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如被告人提出自己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行为时精神失常或未成年时,应当提出证据予以论证。当法律允许作“罪错推定”时,被告人应负客观的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为维护某种更为重要的利益,同时根据被告人的证明能力,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由公诉方首先进行基础证明后,证明无罪的责任便转移到被告人身上。如果被告人不能证明或没有合理证明,则可能承担有罪的诉讼结果。
二、被告有哪些权利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
(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5)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6)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享有的权利
申请回避权:即对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其与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案件的,被告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辩护权: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为自已辩护的权利。
最后陈述权: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询问权:经过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上诉权: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申诉权:被告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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