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再审如何操作
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再审如何操作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
第八条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第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在审理中的具体适用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再审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的刑罚。如果是人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者被告人、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诉的同时人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引起的再审,则不受再审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在具体审理时,应当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再审的,既不能加重提出再审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原判决,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于附加刑;
(6)对漏罪漏判的,应当建议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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