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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向被告宣告的权利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审判长向被告宣告的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的意思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可以说明理由,申请换人审理。

二、自行辩护的权利,除了你们委托的律师为你们辩护之外,你们还可自己为自己辩护;

三、有权向法庭出示你们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四、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五、对庭审笔录有阅读和申请补正的权利。

审判长职责/审判长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16号)《院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审判长主要职责是: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会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会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在庭审过程当中,负责询问当事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检察官等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审判长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如开庭时,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各项权利,主持法庭调查,宣布辩论终结;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法庭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法官法》第2条给出法官的定义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审判长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

审判长除《法官法》和《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外,一般由各个人民法院自己规定,但是一般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秉公执法,声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受党纪、政纪处分,近一年内未发生按规定应追究责任的错案。

(二)具有审判员职务;任助理审判员二年以上,且取得法学学士以上学历;任助理审判员三年以上,且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获得法律专业硕士是学位以上的助理审判员,可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三)有比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熟练驾驭庭审的能力,能够独立承办大、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

(四)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独立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质量较好。

(五)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强的调研能力。

(六)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审判工作的要求。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针对审判长可以进行对被告宣告权利的介绍,面对这方面的权利是由审判长进行持有,而且审判长是会有起到一定的作用,特别是维持法庭的公正以及法律的公义有很大方面的效果,希望大家可以尊重审判长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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