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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发房产证房管局成被告撤销房产证需要哪些条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例简介:房管局未经审查就变更房产证被告上法庭

高女士生前是一位离休干部,原为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西哲阳村人。土地革命时,政府把村里的三间正房、三间厢房分给了她。1948年,高女士迁居外地,委托妹妹、妹夫代管房屋,并办理房屋有关手续。2003年8月,在高女士和其妹去世多年之后,她的儿子回海阳办理房地产继承手续,却发现该房屋的产权早在1987年时便办在姨妈的名下。高女士的老伴及4个子女认为,海阳市房产管理局在颁发房产证时,仅凭高女士的妹妹在申请书中“房屋来源”一栏中所填的“赐与”两字,便将此房产注册登记给她,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他们将海阳市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撒销错误颁发的房产证。

法院判决:房产局违反规定变更房产证应撤销

海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予书和契证。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者暂时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被告海阳市房管局在申请人没有提交法律所规定的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仅凭高女士的妹妹一张“私房申请产权登记表”,就予以登记发证,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法院依法做出行政判决,撤销海阳市房管局所颁发的该房屋产权证及登记。

律师说法:撤销房产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撤销登记只是在《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中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撤销原房屋登记。”不能将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相混淆。注销登记是作为登记的种类,应当由当事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房屋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是因原权利人未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 撤销登记并不是登记的种类,也不要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撤销登记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被撤销登记的权利在实体上并不成立,这一登记事项自始无效。 注销登记并不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已登记的权利或事项是因权利的转移、权利人对权利的放弃、标的物的灭失、权利的行使、所担保债务的履行、当事人的约定等原因消灭。被注销登记的权利反映了权利演变的历史过程。

根据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发生类似情况时,撤销房产证登记的条件要满足上面所说的,毕竟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事才会避免过多的麻烦。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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