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保证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监外执行的保证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监外执行并不要求提供担保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一条,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担保人条件和应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1.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2.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保证义务:监督被监外执行的罪犯遵守有关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发现被担保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负责赡养或抚养被担保人,照顾被担保人的生活就医,保护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担保人不愿意继续担保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提出,执行机关应当责令被监外执行的罪犯另行提供担保人,逾期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应当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刑罚。3.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执行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协助监外执行对象脱逃,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4.增设保证金制度,强化担保的约束力。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以上就是关于监外执行的一些法律知识,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知道,监外执行并不以提供保证人为必要条件,而是在经过考量之后满足一定条件即可。如果在实务中遇到类似问题,应当咨询专业律师,就实际情况做出解答。在线律师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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