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被告方代理词
无效合同被告方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诉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理人,现依据法庭调查、举证和质证情况,结合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一、本案诉争的所谓《协议书》名为“土地转让协议”,实为土地买卖协议。
首先,本案下园子一亩二分地是原告XX一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共同特点是:由家庭成员当中的户主代表家庭全体成员与村民小组签字,但是家庭成员内部,对于所承包的土地是共有关系,即家庭全体成员对承包土地具有共有权,处理共有财产,必须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这是我国民法关于共有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而本案中转让人为陈*义(已故),在家庭共同承包经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土地转让给XX家。侵犯了共有人的权益,对此,被告人是明知的,因此,该转让行为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其次,2015年1月18日执笔人XX为被告写的《情况说明》说明XX自愿协商一致,是其当场执笔书写,转让费贰仟贰佰元当场付清。2015年1月22日当时的XX交托给他们双方执笔书写协议,协议内容是他们双方协商一致,其只是执笔书写。两份证言其中有一些矛盾,事实上当时的受让方是XX的父亲XX以其儿子的名义购买的土地。而XX是乡财政所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因此本案诉争的《协议书》应依法认定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无效”。
三、即使《协议书》真是XX和已故的XX所签订,XX对其家庭承包的土地没有完全的处分权,在没有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告订立的合同。合同订立时共同承包人XX被蒙在鼓里,事后也没有对此进行追认。加之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土地不能买卖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民法、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将直接导致其行为无效。本案所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属于原告XX及其子女的,承包经营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被告应当返还其所占用的土地。故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无效、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XX律师
XX律师事务所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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