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见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口头遗嘱见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新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继承法》及其相关解释的效力于2020年12月31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其他法律将由新的司法解释所替代。
(1)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采用。所谓“危急情况”是指来不及采用其它遗嘱方式立遗嘱的某种情况,一般是指生命垂危、临刑前、船舶遇难、战争、传染病隔离以及台风、地震、洪水、雪崩、塌方等情况。
(2)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事后将见证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及时追记,交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
(3)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来得及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丧失遗嘱的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对于口头遗嘱效力存疑,认为它并不是立遗嘱人亲自立的,或是口头遗嘱有被他人更改的情况,当事人也可以认定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见证人的条件或是口头遗嘱生效要求,这时候可以找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给自己制定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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