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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什么时候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诉讼离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根据民诉法23条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只能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对于被监禁的人(包括已经被逮捕、被拘留的未决犯和正在监狱或者是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服刑的)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8》)

2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非文职军人的流动性比较大,地址经常变动,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应该是非文职军人,对不授军衔的文职军人不适用。 注意: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还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11》

(2)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6》

(3)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这就是夫妻常年在外打工、游医、四处飘荡,没有固定的经常居住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诉讼离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实践中由原告地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包括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诉讼、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诉讼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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