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自动垫费条款的效力
保险合同中自动垫费条款的效力
自动垫费条款约定: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且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订有自动垫费条款的合同只要有足额的现金价值,不须投保人申请甚至不论投保人有未意识到已届缴费日或曾否存在或是否利用该条款,保险人即应以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应缴付保险费及利息。
投保人在宽限期过后的时间内,既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没有到保险人处申请保险费垫缴。投保人的行为足以令保险人认为投保人不再按期缴费,只能将保险单做效力中止处理、保险人擅自决定将所有权属于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转为保险费,难免令人产生保险人强制投保人缴纳人身险保险费之嫌的观点,否定了自动垫费条款的自动功能,是对自动垫费条款的误读。
相关知识:保险人承担什么责任
在财产保险中,尽管从保险原理来看,允许投保人出险后再缴费,易滋长侥幸心理,但从目前投保人拖延缴费的现实看,原因还在于保险人的非规范经营行为。《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除非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必须先期缴费,保险公司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而不予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订有宽限期条款和失效条款。宽限期内出险,保险人得径从赔款金额中扣收保险费和利息,而不得主张所谓后履行抗辩;失效期间出险,保险人免负保险责任。因此,人身保险投保人不及时缴费,“使保险公司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赔付能力受到影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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