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屋离婚后能追回吗
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屋离婚后能追回吗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民法通则》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擅自将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是属于无权处理财产的行为,离婚的时候另一方是可以追回房屋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一条 【无效、撤销的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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