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当事人谈话录音可作为合法证据吗
律师与当事人谈话录音可作为合法证据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录音是不能作为合法证据的,谈话录音是不能确定其谈话内容真实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这里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别,犯罪嫌疑人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前的称谓;而被告人则是提起公诉后的称呼。所以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了。
3、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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