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担保能否直接执行账户
一、抵押物担保能否直接执行账户(《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抵押物担保是抵押物价值为限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方式,所以抵押权人只能申请执行抵押物,但不能执行抵押人的银行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抵押房地产价值如何确定
抵押房地产价值的确定,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来估计房地产在实现时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抵押房地产价值的确定对设置房地产抵押关系重大,一方面对房地产价值估计过高,可能会使抵押房地产的实际价值低于主债权,对抵押权人不利;另一方面,对房地产价值估计过低,则抵押人可以通过抵押方式融资的资金就受到限制,不利于发挥房地产的经济价值,对抵押人不利。
抵押房地产价值的确定方式如下:
1、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抵押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遵循自愿原则,如果抵押双方一致同意抵押房地产的价值的具体数额,则对双方而言,并无不公平之处,是可行的方法。但主要问题在于,双方不易达成一致意见,另外双方可能缺乏相应的评估房地产价值的知识。
2、抵押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在双方无法就抵押房地产价值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也是不错的选择。另外,房地产评估机构具备专业的评估知识,可以比较准确的确定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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