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被告信息不能认定明确被告怎么办
行政起诉状被告信息不能认定明确被告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起诉行政机关未尽到告知义务,法院会怎么判?撤销吗
起诉行政机关未尽到告知义务的,法院在审理之后觉得行政机关的确违规的,可以判决确认该行政机关违法。
事实上,很多人认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确认行政机关属违法行为的,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更正行政机关的决定,但是如果就告行政机关未尽到告知义务的,如果其没有造成其他损失的,法院的最终判决也只有是确认对方的行为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上规定以下几种情况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需撤销:
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因此,对于上面三种情况,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能予以撤销或是做其他改变,主要是因为没有可履行的情况,不像说找行政机关办事不给办,结果判决对方违法后,那么法院即可判行政机关依法办事。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法院确认违法但不能依法撤销: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对于这两种不能依法撤销的情况,其具体是根据撤销的后果判断,所以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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