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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声明是否证明抵押担保成立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抵押声明是否能证明抵押担保成立(《担保法》有效期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合同从订立合同时成立,不动产和汽车、船舶等特殊动产的抵押需要登记生效,其他动产从交付时生效,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声明书只对本人具有法律效力,即属于单方的意思表示,因未约定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声明书在实质上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声明书并不是合同,不能是抵押担保成立。

《担保法》第三十八条 抵押合同的订立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及其效力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抵押物登记机关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抵押物的自愿登记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二、抵押合同如何订立

《担保法》

第三十八条 抵押合同的订立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内容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抵押合同的禁止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有自行约定抵押担保合同内容的权利,但是在合同中不能够约定流押条款,即在抵押权人未清偿债务时直接转移抵押物的所有权。因为抵押权实际上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流押条款是对公平公正原则的违反,应视为无效。

三、最新资讯(开始时间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 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 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签订声明而未订立抵押合同并不能成立抵押担保,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并视标的物性质进行登记。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是欢迎读者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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