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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汇票追索权如何确定被告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银行电子汇票追索权如何确定被告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因此,票据追索权之诉的被告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也就是原告有权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实践中,汇票的背书人较多的情形下,原告可以将所有前手作为被告,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从管辖法院的选定、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被告的偿付能力等各方面考虑确定票据追索权之诉的被告。票据追索权之诉的原告应尽量选取背书人中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作为被告,能最大限度实现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保障执行效果。

二、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诉讼请求和法院管辖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可向被追索人主张: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自汇票金额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一般的票据纠纷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也明确规定:“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整理的关于银行电子汇票追索权如何确定被告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被告的确定以及诉讼中需要参考的注意事项。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进行咨询,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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