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能否在原告地起诉
一、运输合同能否在原告地起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运输合同纠纷起诉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有下落不明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情形的,可以在原告地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公路运输合同客体是谁
法学理论中所谓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通过获得这一对象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另一方则针对这一对象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义务必须有得以体现的载体,没有任何载体的权利义务只是虚拟的空中楼阁。因此,各科法学均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行为和精神财富。因此,物、行为和精神财富作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在法学上的含义等于客体。在合同关系中,一方有权取得某一特定物、行为或精神财富,而相对方则有义务交付(或履行)这一特定物、行为或精神财富。因此,给付行为是客体或标的的基本内容。在合同法中,客体与标的具有同一含义。合同客体和标的问题,学者观点各异。
客体、标的、标的物三个概念具有同一含义,其差别细微,主要是使用场合的不同,客体概念主要用于一般法律关系和民法债关系中,标的概念通常用于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中标的与标的物两个概念常不加区分。通说运输合同标的为劳务,即运输合同标的(客体)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或旅客及其行李包裹,而是运送行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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