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一、担任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1、委托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人员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人员的监护人、亲友。
3、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范围
1.把好收案关。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委托代理人时,一般是在法院未受理之前。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接受自诉人的委托,首先要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的叙述,查看有关证据,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者告知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去控告或起诉。
2.办理委托手续。接受代理的要办理委托手续。首先要签订。委托合同要注明刑事自诉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必须明确代理权限,以免在诉讼中因权限不清无法代理。合同一式四份,交受理该案的法院一份,委托人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底一份,承办律师一份。
3.代写诉状。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代自诉人写自诉状。自诉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首部。写明自诉人、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
(2)请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与刑事诉讼分开写。
(3)事实和理由部分。抓住主要问题叙述清楚,观点要明确,证据、理由要讲充分。
(4)结论部分。高度概括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确法律依据,重申诉讼请求。
(5)附注部分。注明证据情况、证人名单和其他需要注明的事由。
4.调查。我国规定,代理律师有权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检察院不起诉而被害人起诉后,人民检察院移送到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5.开庭前与委托人交换意见。
(1)原授予的代理权限是否有变化。
(2)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起诉的事实与证据不符,需要更正起诉事实的,要与委托人协商更正。如果委托人不同意更正,承办的律师要依法说明情况。
(3)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诉讼请求不妥,要与委托人协商更正诉讼请求。
(4)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自诉人有制造伪证、弄虚作假的情况,要告知委托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劝其纠正。如果委托人坚持己见,可协商终止代理关系。
(5)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原起诉的事实有重大出入,不构成犯罪,应劝委托人撤诉,另寻正确解决问题的办法。
(6)在阅卷、调查的基础上,列出发问提纲,告知委托人陈述应注意的问题。
6.确定代理意见,撰写代理词。确定代理意见,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维护起诉的事实方面;
(2)维护起诉的定性方面;
(3)维护自诉人其他合法权益方面。要写好代理词。代理词是对起诉书全面展开的论述。
7.出庭支持控告。
出庭支持控告活动,是律师代理自诉案件的关键阶段,一定要做好法庭各个阶段的工作。在法庭准备阶段,代理人要注意庭审程序是否合法。在法庭调查阶段,要代读自诉状,注意听取审判人员、辩护人的问话,回答审判人员就证据方面的问题的发问,有目的地向被告人、证人等发问,注意对庭审证据的质证等。在法庭辩论阶段,要发表自诉代理词,针对被告一方的辩护进行答辩。在法庭调解阶段,代理律师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态度,在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坚转依法办事的前提下,积极配合法院,促成调解∽在宣判阶段,要认真听取裁判的内容。宣判后要征求自诉人对裁判的意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工作,或说服不要上诉,或讲明应当上诉的理由等。以上七项内容就是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范围的规定。刑事诉讼中,代理人的责任范围也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而且,刑事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也是需要根据自诉人和原告的授权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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