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参考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所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对违法案件知情的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都可以作为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证人条件、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二、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2、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3、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时具备这四条,不论国籍、种族,性别,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担任法官、陪审员、鉴定人、法警、翻译人员、律师,不能同时定为该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便会造成角色冲突,不利于公正原则的实现,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维护,做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冲突,也不能做为证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证人条件没有作出规定,对证人条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所以治安案件的人知道案件情况的,可以作为证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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