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求规范及案由确定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求规范及案由确定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统一司法标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实标,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执行异议诉讼包括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许可执行诉讼,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诉讼,以及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
第二条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案外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该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案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所作出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书中告知“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当事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案外人为被告、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被执行人同时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以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第五条执行异议诉讼由执行法院管辖。委托执行的,由受托法院管辖;指定执行的,由受指定法院管辖。
执行法院不能以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专门法院管辖为由,将案件指定或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第六条同一执行标的被多个法院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该执行标的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由最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管辖。
第七条执行异议诉讼案件根据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编立相应的民事案号。
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的案由可根据诉讼的主体和性质分别确定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对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的案由,可以直接确定为“执行异议之诉”。
第八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应当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请求。
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诉讼,应当主张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同时提出许可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请求。
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应当主张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同时提出许可或停止执行的请求。
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诉讼,应当明确提出自己赞成的分配方案并按该方案进行分配的请求。
诉讼请求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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