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辖异议
执行管辖异议
执行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的制度。
一、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当事人。
二、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三、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1、异议成立的:A.应当撤销执行案件;B.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四、对执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救济:
1、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管辖权异议及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相关知识: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的规制措施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一方面会造成延迟诉讼,这与民事诉讼法及时、准确地解决民事纠纷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在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异议申请人可能会有转移财产等行为,从而可能会损害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外,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遏制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发生。相关措施有:
1、严格审查立案条件,从源头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
2、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规定。
3、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4、要尽力统一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疑虑。
5、加重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
6、对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限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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