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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的概念及渊源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

执行标的是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是权利人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利。民事执行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而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以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性。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允许案外人提出异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人的权利,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向执行员提出,并说明理由,提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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