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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审查超期要如何处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执行异议审查超期要如何处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异议审查

异议审查是指针对有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或建议而启动的对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的一种审查方式。异议审查方式把立法工作置于全社会经常而有效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发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在保证立法合法性、科学性中的作用,强化了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观念。

法定期限内法院不作出裁定

1、执行法院不在规定期限内对异议作出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

2、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异议裁定,逾期不受理,也不作出裁定的,异议人可以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解释》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由于该规定是试行,所以中级人民法院最迟在15个工作日必须给予答复。

被执行人可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案外人、当事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从条文文义上理解,当事人应当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看似也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然而,不管是民事诉讼法理论还是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司法实务中,执行异议之诉仅仅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亦称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许可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其实也是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而引发的诉讼。即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申请人对该裁定不服,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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