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情形
根据执行规定及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具有监督职能,若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涉嫌违反法律规定,侵害被执行人权益行为,可以向上级法院或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控告。
执行异议的介绍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上级法院或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控告。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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