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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优先债权受偿异议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执行优先债权受偿异议申请书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翟某飞。

被异议人:南通**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对贵院对南通**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的执行分配方案重新分配。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翟某飞与被异议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0)皋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异议人应支付工程款738000元给异议人。在执行过程当中,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被异议人的厂房进行了拍卖,现实际变卖价为1154000元。因申请执行人较多,如皋市人民法院对变卖标的物所得价款1154000元进行执行参与分配,于2016年3月2日向异议人送达了《南通**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的执行分配方案》,因异议人不服该分配方案,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特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重新制作分配方案。

第一,异议人认为分配方案中予以全额分配的数额有误,其中土地租金146334元、电费6589元、工人工资175190元不应计算在全额分配内优先受偿,异议人认为,贵院将土地租金、电费、工人工资进行全额分配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即使按照如皋市人民法院的全额分配方案,账面上拍卖款应剩余703820元,而不是贵院所称的666476元。而且对于案件执行费53292元、执行费用200元、电费6589元,贵院在优先分配时已经将这一部分费用予以全额扣除,不应在剩余的账面拍卖款中又重复扣除,再来确定可以用于分配的款项。

第三,计算异议人可以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时,没有将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作为执行标的,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第四,对异议人的建设工程款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分配是法律适用错误。异议人认为,根据《合同法》28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执督字第45号《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以(2007)执他字第11号函答复:“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的规定,应对异议人的工程款在标的物变卖价款范围内进行优先受偿。再说,异议人的工程款大部分是用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如果按照普通债权处理,可能因此使拖欠的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始终不能解决,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翟xx

2016年3月1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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