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执行标的异议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在执行程序尚未发生时,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异议不具有执行异议的性质;而在执行终结后,案外人的异议已属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2、由案外人提出。3、执行异议的内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提出异议,是在其认为执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而对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例如,在本案中李某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但如果只是对执行措施和方法提出不同意见就不是执行异议。4、必须提供证据,说明理由。如果案外人只以陈述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说明任何理由,那么执行异议也是不能成立的。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案外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口头异议,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首先应当进行审查,然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当通知驳回申请,继续执行。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如果执行根据是人民法院自己制作的法律文书,就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即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审查、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如果发现作为执行根据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决定再审的,应继续中止执行程序;如果经过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没有错误的,应立即恢复执行程序。如果执行程序是委托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受托人民法院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后函请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申请执行人发回原制作单位审查处理。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案外人、当事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执行异议的概念和所需条件。提出异议必须是要案外人提出,需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如果您对执行异议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地方,欢迎您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