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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止执行的情形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民事案件中止执行的情形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其特征是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暂停执行,待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的情形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中止执行。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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