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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错误如何再审纠正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执行裁定如何再审纠正

首先,民事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就民事诉讼而言,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再审程序是后续程序,它可以改变原来生效的裁判。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终结时止。本案是否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应由法院审查决定。

其次,执行程序同样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执行程序既然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必然延伸,当然是审判监督的范围、也必须接受监督,法律规定的裁定,并不仅指审判过程中的裁定,也含执行过程中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日作出的《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不服执行机构办理的有关案件按本规定即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为解决执行过程中确有错误的裁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的请示报告》函复,只答复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虽然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对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由立案庭复查,认为原执行裁定可能有错误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进入再审,但再审程序时应考虑执行程序的特点,不采取开庭审理,(因开庭是法庭针对双方当事人)而应用听证形式,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相应当事人,在听证时进行举证质证,让当事人在听证时充分陈述自已理由的机会,听证应公开,简便易行,合议庭评议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撤销原裁定,另行作出的新的执行裁定这样对错误的执行裁定再审时更能凸现司法的严谨性。

二、哪些判决和裁定不可以申请再审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哪些可以申请再审,哪些不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16章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不太明确,不过,从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可归纳出以下几种情形的判决、裁定不可以申请再审:

1.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可以申请再审。但是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中,如果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可以根据民诉法第16章规定的程序,申请再审。

2.民法院作出的大部分裁定,不允许申请再审。但是有四种类型的裁定除外,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这四种类型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3.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判,不可以申请再审。

4.审判决不服,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司法实践中一般区分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再审维持原审判决,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再提出再审申请。但是如果再审判决是原审法院作出的,则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另一种情况是再审改判,不服改判结果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如果再审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就没有了再审的机会。

综上所述,在法院进行诉讼判决时,难免会出现一些人为的错误,那么这时就需要进行再审来补救了。但是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再审的,所以法官在判决时还是需要谨慎。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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